首頁最新消息最新公告/為配合新版營養標示實施,公告廢止舊版營養標示(同步於104年7月1日施行)

為配合新版營養標示實施,公告廢止舊版營養標示(同步於104年7月1日施行)

2015-07-17

發文機關:衛生福利部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

發文字號:部授食字第1041302239號

主旨:廢止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
依據: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。

公告事項:

廢止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」(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7月19日衛署食字第0960403923號公告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」、88年1月26日衛署食字第88004567號公告「市售包裝食品中蛋白質、脂肪、碳水化合物、熱量、鈉等項營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,與建議測定方法及其適用食品」、以及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68號公告修正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」之法律授權依據)。

 

資料來源:
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id=13833&chk=95b8c1a9-1cf2-4080-8b1c-e226129b4530#.VajUh_mqqko